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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4日星期三

转:假如由你来制宪

呵呵,上个月在中医与科学群里的弹劾群主活动里,大家尝试了一下群规的制订,cres花了几个小时弄出来一套ms像模像样的群规,宪政显然不是几个小时搞出来的,但,想想也无妨~~

From刘瑜(也只写了不到两个月,呵呵^_^)

一:

由于这个学期不讲课,时间相对宽松,我终于有时间多看几本自己想看的书。今天刚读完的一本,是罗伯特·达尔的《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

讲这本书之前,我先说一下达尔老师。达尔老师是耶鲁大学的政治系教授,算起来今年已经已经93岁了,《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写于2002年,就是说,写这本书的时候,他已经87岁高龄了。

达 尔老师可能是当代学者里写民主理论产量最高的一个学者,也是我最喜欢的政治学家之一。我喜欢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总是用特别浅显易懂的语言谈“真问题 ”,这和学术界很多人用深奥晦涩的语言谈论“假问题”的风格形成鲜明对比。可能因为他的语言不够晦涩,所以有人认为他不是一个一流的学者,这种看法,我觉 得就象“我一下子就追上她了,她肯定不是一个好姑娘”一样,缺乏科学依据。

达尔最著名的书,当然是那本《Polyarchy》(《多头政 体》),在那本书里,他指出,民主和专制的区别并不在于“个人统治”和“民众统治”的区别,而在于“一个少数群体统治”和“多个少数群体统治”的区别,所 以“民主”这个词对于形容我们现在经验里的代议制不确切,是种幻觉,更好的说法是“多头政体”。

我觉得他这个说法很好,既维护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又告诫了我们不要对民主制度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这也是我看了《美国的宪法有多民主》之后略感吃惊的原因。这本书所蕴含的价值观与《多头政体》显然有了差别,后者不动声色地把民主作为一个经验现象来看,前者却颇有点“让我们高举民主的火炬”的意思。

这本书的中心思想,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美国的宪法被神化了,与其他发达国家比,美国的宪法根本不够民主。

不够民主的地方很多,比如:

1. 两院制,尤其是参议院:参议院一州两票显然违反了公平代表原则(人口少的州被过度代表)。
2. 总统的间接选举:选举团+以州为单位的“赢者通吃”的选举规则会导致赢得选举团的总统未必是赢得多数选民的总统(比较复杂,一下子难以说清,参见2000年选举,以后有机会我另文写)。
3. 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这个往往被视为美国宪法优越性的制度安排也被达尔视为不民主的表现,因为他认为“违宪审查”事实上成了“法院立法”,而法院并不是民选机构,没有资格立法。
4. “赢者通吃”的选举制度:相比比例代表制,不利于小党、第三党存活。

还有一些地方,比较细碎或者由于已经被“修宪”改正,就暂时不说了。

达 尔的很多推理的确非常有说服力,比如,从民主的原则出发,确实怎么也无法为“参议院一州两票”、“选举人团”甚至“赢者通吃”选举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辩 护。当然你可以说,美国国父们本来就没有把“民主”作为最高原则,事实上他们的很多制度设计,恰恰是为了防止“多数暴政”、保护自由。我可以看出“三权分 立”、“权利法案”、“联邦制”保护自由的潜力(正如历史所演示),但说实话,怎么也看不出“参议院一州两票”、“选举人团”甚至“赢者通吃”选举制度等 等如何“保护了自由”。

唯一可能的辩护是“传统”。别忘了,美国1787年制宪时是13个不同的殖民地走到一起,用某学者的话(忘了名字 了)来说,佛杰尼亚和纽约州的关系,就像是印度和新西兰的关系。13个殖民地的代表,就意味着13个既得利益集团,对他们来说,只有宪法保护他们的既得利 益,也就是所谓的“州权”(很多时候,谈及美国的宪政史的时候,“州权”和“自由”常常被互换地使用),他们才会批准同意宪法。这就像高校合并,对于那些 被合并的小学校来说,只有照顾好其学校(尤其是领导)的利益,他们才会同意合并。“参议院一州两票”、“选举人团”、包括早期的“参议员由州议会推选 ”(1913年才改变成直选)这样的制度,都是在“保护州权”这样的殖民历史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

当然达尔不满的是,现在已经时过境迁 了,凭什么还要保留这些古董设计?一个最直接的答案当然是美国修宪程序上门槛太高(议员2/3,州3/4)。另一个我觉得更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由于这些 “不民主”的制度设计导致的政治危机还不够有冲击力,所以改革的呼声不够强烈。改革“选举人团”的呼声其实一直就有(2000年选举危机又一次掀起改革呼 声),但都由于制度障碍不了了之了。

读这本书激发我思考的问题之一是:假如由我来设计中国宪法,会怎么设计呢?

民主选举、三权分立、权利条款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个基本框架之外,还是有很多制度设计需要做选举题的,比如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还是“赢者通吃”制?两院制还是一院制?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这些如何做选择呢?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请听下回分解……

(注:不是卖关子,第一,有点写累了;第二,想激发读者自己先思考一下----既然“宪政”、“宪政”、“宪政”已经成了“过街美女,人人喊好”的褒义词了,何不一起来思考一下“宪政”里面这个“宪”应当是什么样的呢?)

二:

上回说到,虽然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没有多少争论余地了,但是在其他很多方面,还是存在制度选择的问题。我能想到的几个主要方面: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选举制度;一院制两院制;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下面说说我的看法:

1. 总统制还是议会制。

一 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是,新兴民主国家绝大部分采用的都是总统制。与此相对应的是,很多政治学家都试图论证“总统制”不如“议会制”。Juan Linz(也是耶鲁的老师)曾经写过一本书,名字就叫《总统制民主的失败》(比较有意思的是,Carl Schmitt老师老师写过一本名字非常对称的书《议会制民主的危机》,不过该书反思的并不是议会制、而是民主制本身,所以不是一码事)。他认为议会制比 总统制优越,基本论点是这样的:第一,总统制下国家等于有两个合法的最高权力机构,一个总统,一个议会,各有各的选民基础,谁都可以不服谁,所以容易造成 对峙僵局;第二,一旦政治危机出现,议会制政府往往可以及时地进行政党重组,从而缓解政治危机,但是总统制下,由于弹劾总统门槛特别高,一方面总统几乎干 不下去,另一方面民怨沸腾,很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有时候人们甚至不惜用推翻民主制的方式推翻总统。他举的例子就是1973年智利的政治危机,在他看来, 正是总统制激化了少数党总统(阿连得)与多数党议会之间的对峙,为最后军政府上台提供了制度上的帮助;如果当时智利是议会民主制,就不会有这样的结局。

我 觉得Linz老师说的还是颇有些道理的。在总统制民主国家经常看到少数党总统与多数党议会之间的对峙(比如现在的美国,和前一段的台湾),这些对峙未必都 能酿成大的政治危机,但如果双方都不肯妥协,的确可能增加矛盾激化的机会。印象比较深有一次,美国参议院和布什政府就伊战拨款问题对峙了很久,还有一次, 民主党把持的参议院坚决逼布什辞退司法部长Gonzales(最后他只好主动辞职)。可以想象,类似的对峙如果多了,而且是在民主不成熟、经济有危机的地 方,双方的选民基础对峙,很可能恶化成暴力冲突。

当然总统制下的政府和国会对峙还可能有一种解决方案,就是强总统弱议会,最典型的例子就 是俄罗斯。93年叶利钦愣是靠炮轰冬宫的方式胁迫立法机关通过改革议案,最后93年底通过了“强总统制”的新宪法,其遗产就是今天的俄罗斯,普京老师愣是 把职位亲切地“传给”了Medvedev小朋友(不过俄罗斯的强总统制是不是就此会改变倒是一个值得观察的现象)。另一个著名的政治学家Gillermo O’Donnell就“强总统制的民主制”干脆起了一个名字,叫“委任民主制”,以区别于立法机构强大的“代议民主制”。在他看来,这种委任民主制的特点 就是总统权力超强并且依赖于自己的一个小圈子进行决策、依政令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不是不民主但往往不自由、政府倾向于追求垂直的责任感(民粹主义) 而不是平行的责任感(三权分立)……不幸的是,他认为很多新兴民主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都走上了这条道路。

说到这里,可以看出,总统制其实 并不是一个天经地义的选择,它有一些潜在的威胁,假设我们国家有一天民主化了,想必我们也不大希望看到习老师(?)象普京老师那样“禅让”职 位,which,我们现在就有了早就不稀罕了,或者总统和自己的小圈子猫在中南海里指点江山“政令治国”,which,根据我国伟大的政治传统,是非常可 能的。

但是另一方面,又很难想象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没有一个head of the state。我想很多新兴民主国家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总统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多国家的大多国民,都有对于“国家元首”这样一个象征性职位的心理需 求,这个职位似乎应当具有一种“团结国民”、“凝结民族”的神奇效果。对于被专制了几千年的、已经形成“权威人格”的中国人来说,这种心理需求可能格外强 烈。日本、英国这样的议会制国家当然没有这种心理需求,因为他们有“天皇”、“女王”,而咱们现在总不能再把爱新觉罗老师的重孙子请回来。从另一个方面来 说,一个人格化的国家元首,其选举过程、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女儿出嫁、儿子恋爱……都给国民带来无尽的八卦话题,人民需要八卦,就像人民需要色情。我向 来认为民主的好处之一就是它的娱乐价值,因为选举过程具有一切drama特征:悬念、斗争、眼泪、激情、丑闻、诅咒、羞辱、心碎、而且n年一次,每次换男 主角……总统选举,因其个人化的特色,比议会制下缺乏个体色彩的政党间选举好看多了、八卦多了、戏剧化多了,所以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当然总统制相比议会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稳定程度比较高,不象议会制下的政府,哗,一个政党联盟起来了,哗,该政党联盟又倒了。这一点显而易见,就不多说了。

综上所述,总统制蕴藏潜在制度性危机和隐性专制的可能性,但是人民又需要国家元首,怎么办呢?

我 觉得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可能是中国可以借鉴的模式。虽然法国总统(直选产生)可以任命总理,但议会有权罢免总理,这就强迫总统选择议会多数党或者多数 党派支持的人选,从而减少总统和议会的对峙机会(毕竟总理是他任命的)。而且,法国总统除了任命总理权,实权有限,现实事务的决策权主要还是由议会、总理 掌握,法国总统对议会法令的否决权也美国总统小得多,从而也减少了“隐形专制”的机会。另一方面,法国又的确有总统直选,萨科兹老师、他的漂亮老婆、他的 前老婆、他的前老婆的现任老公,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八卦生活,功勋多么卓著!您可能要说,总理也可以八卦呀。但,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我不禁认为,八卦就 像免费鸡蛋一样,当然是越多越好了。

综上所述,如果我来制宪,在总统制和议会制的问题上,会选择法国模式的“半总统制”。

又写累了,待续……

三:

第二个问题:联邦制还是单一制?

政治学者Alfred Stepan在99年的一篇文章里曾经写过这样一句话:“所有的多民族民主国家都是联邦制。”我一直没明白这话什么意思:英国呢?英国不就是单一制的多民 族民主国家吗?当然也许他不把苏格兰看成“另外的民族”?或者他直接把98年以后的英国(苏格兰98年成立独立议会)算成联邦制?而且,“多民族”又怎么 界定呢?韩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一民族国家,但是现在不也很多中国人在那里?德国传统意义上也算是单一民族国家,但现在据说土耳其人一堆一堆的,算不算多 民族国家了?

不管Stepan这句话是不是经验上完全正确,说绝大多数多民族民主国家是联邦制国家,却似乎是没有问题的。就是说,如果中国民主化了,并选择保留现在这种单一制统治形式,那将会使中国成为一个非常显眼的例外。

总 的来说,我是非常倾向于联邦制的。先不考虑民族因素,假设中国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我也是支持联邦制的,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第一,中国范围太大,联邦制 有利于地方自治,而自治不但接近民主真义(更有效率吸纳民众参与),而且往往在决策和政策执行方面更有效率;第二,不同的“省”可以成为“制度的实验室 ”,这不但有益于通过“制度竞争”找到比较有效合理的公共政策,而且可以帮助避免那种“一着走错、满盘皆输”的局面。

从“制度实验室”这 个角度来说,美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在美国7年,观察到很多不同州各自探索自己的制度方案的例子,比如,在医疗保险方面麻省最先探索“全民医保”的路 子;比如在教育政策方面,不同的州拿出执行No Child Left Behind的方案;比如不同的州对同性恋结婚的不同规定;比如加州一马当先废除affirmative action政策……你们州要是某个政策实施效果好,我们可以学(当然也可以不学,毕竟“州情”不同);你们要是失败了,我们也省得再走弯路。

如 果加上民族因素呢?大多数人的直觉是:联邦制是解决民族矛盾最好的方式,如果一个国家有民族矛盾,那就更要联邦制了。最经常被举的例子包括印度、巴西、印 尼等,很多人认为这些国家基本能做到“各民族和平共处”部分原因就是联邦制。其实,事情未必这么简单,不少学者的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联邦制可能因为强化 民族认同反而激化民族矛盾。最经常被举的例子就是俄罗斯和巴尔干地区。还有一类例子,比如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时,好像两种观点都可以说的过去:正方可以 说联邦制导致各民族和平相处,反方可以说之所以现在这些国家有这么多民族遗留问题,就是因为联邦制。

为什么有的国家联邦制有助于民族矛盾 和解,有些国家联邦制反而恶化民族矛盾呢?不同的学者给出不同的答案,至今似乎也没有定论。比如有人认为关键是地区性政党的发达程度(如果地区性政党特别 发达,那么联邦制会强化而不是缓解民族矛盾),比如有人认为这与少数民族在某一地区的聚居“浓度”有关(越“浓”越有利于和平---这一点我还没有完全搞 懂为什么),比如有人认为和先前的“积怨”程度有关,比如有人认为这和地区选举和全国选举谁先谁后有关(地区选举如果早于全国选举,可能激化地方分裂主 义)……关于这最后一点,顺便插一句话,老有人提中国应当“自下而上”地民主化(先地方选举,再中央选举)。我觉得这未必是个好办法,原因在于用这种方式 民主化,民主化还没实现,地方割据没准就先实现了。例子参见清末的地方咨议局改革经历。

说到联邦制和民族矛盾的关系,有一个例子我觉得非 常值得观察,就是伊拉克的库尔德地区。在04年通过的新宪法中,伊拉克采用了联邦制,库尔德地区被列为一个独立的自治区,库尔德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矛盾会 不会因此缓解,值得进一步观察。由于二者积怨很深,其关系与汉藏关系有类同之处,所以对于中国格外具有参考价值。

虽然联邦制是否有利于缓 解民族矛盾还没有完全的定论,不过大部分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它是有利于缓解矛盾。加上前面说的民主、效率、制度实验等理由,综合来说,我还是倾向于在为中 国制宪时选择联邦制。对于中国来说,如果迈出这一步,将会是非常大的一步。毕竟,上千年的“大一统”经历已经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将“统一/分化”视为至高无 上的道德问题了,不过,仔细想来,这也不是不可能的,西班牙在1978年以前就是“大一统”传统深厚的国家。

当然,鉴于地方割据、地方主 义的危险,权力也不是越下放地方越好。从美国的经历来讲,众所周知,“州权”在很大一段时间是种族主义的保护伞。30年代、60年代美国一系列福利制度、 民权保障制度的出现,都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发起的。比如现在保障残疾人、老人医疗保障的Medicare,Medicaid项目,就都是“ 中央政府”资助的。就是说,联邦政府往往比地方政府更考虑“公共福利”。其实这也不奇怪,州州之间存在经济上的竞争,“外部性”问题往往抛给中央政府。这 一点在中国是一样的:中国宏观经济过热、环境恶化,往往和地方经济恶性竞争有关系(比投资、比项目、比基建)。相比之下,环保或者福利这样的“外部性问题 ”往往就扔给了中央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一方面通过“分权”尽量保障保障民主和效率、另一方面通过“集权”遏制恶性竞争和地方主义, 就对联邦制的设计细节提出了很大的考验。比如财权、事权、人事权如何有放有收地分配?钱颖一等人以前写过一个著名的论文,论证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的经验之一 就是所谓的“财政联邦主义”(财政分权激励了地方政府“创收”的积极性)。但是也有人认为“财政分权”能起作用,恰恰因为“财政分权”和“人事集权”相结 合,因为地方政府试图用“经济政绩”来争取“被提拔”的机会。相比之下,有人认为俄罗斯90年代初经济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央对地方完全失去控 制,税收、财政、执法方面中央根本指挥不动地方。后来普京一上台就搞了个联邦制改革,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权力(比如总统可以解散地方议会和解除州长职 务),现在似乎地方政府就比较老实了。好事坏事?仁者见仁吧。

拿财权来说,中央地方收入比例多少最合适?我也不大清楚。刚才我在网上查了 一下,07年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是2568 billion,州政府是1304 billion,地方政府(县镇市什么的)是933个billion,可见就是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联邦国家,中央财政收入也是占大头(跟上面说的福利制度 由中央提供有关)。中国,据我所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差不多是一半一半----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比例连年下降,现在比中央政府略低,但地 方政府加上各种“预算外收入”,可能收入与中央也差不多。从财权的角度来说,中国地方政府似乎不比美国地方政府“穷”。问题只在于,中国不是地方政府财政 收入比例过少,而是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钱少的反而要多做事),越到基层越是如此。

事权、财权、人事权到底如何“联邦化”,涉及太具体的技术问题,就先不讨论了。以后等习老师来找我商量,我再仔细想吧。

四:

第三个问题:选举制度

中国如果实行自由选举了,应该实行什么样的选举制度?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而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原因在于选举制度决定选举的“代表性程度”,从而决定选举的公平性。选举制度还决定----至少传统的看法是----政党制度,由此塑造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面貌。

对 于这后一点,最好的说明就是美国。稍微了解美国政治史的人都知道,美国成立之初是没有“政党”的,民主党是到1830年代才初具雏形,而共和党是到 1850年代才形成轮廓----事实上,在一个自由国家,政党制度不是任何立宪者“设计”出来的,而是从选举制度中“生长出来”的。

选举 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最早由法国的Maurice Duverger老师提出,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赢者通吃”的选举制度(英文叫“single-member district plurality voting system”,“单一成员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复杂到了不知所云的地步,所以我简称其为“赢者通吃”制)有利于“两党制”甚至一党独大制产生,而比例 代表制有利于“多党制”产生。这个“规律”被称为“涂尔干法则”。当然很多研究表明,这个法则只是大体正确,经不起case-by-case的细节推敲。

比 例代表制很好理解,比如1万个民众,其中民主党人4000个,共和党人4000个,绿党2000个,那么在一个100人的议会里,民主党、共和党、绿党的 席位应该各占40,40,20。“赢者通吃”的选举制度,则是指在一个选区里,赢得那个最多选票的政党获得本选区的全部席位。比如,假设那一万个民众“均 匀”(注意,这是一个关键条件)分布在100个选区里,每个选区只选一个代表,那么,在每一个选区里,被选出来的都要么是民主党人,要么是共和党人,那么 到最后,在一个100个人的议会里,一个绿党人士都不会有。由此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小党存活,而赢者通吃容易导致政党合并,最后形成两党独大,甚 至一党独大,这大约是解释比例代表制和“赢者通吃制”之区别的最简单方式。

当然比例代表制和“赢者通吃制”只是一个最粗糙的划分。“赢者 通吃”内部也有不同的体系,比如是以“绝对多数”(应选票最多而且必须得票超过50%)还是“相对多数”(得票最多但未必超过50%)为赢的标准?法国总 统选举是前者,既,在法国如果总统选举在第一轮中没有产生一个绝对多数(50%以上的选票),那么在前两名之前还要进行第二轮选举,产生了拥有绝对多数选 票的总统才算数。而美国则是以“相对多数”为标准,很多人对此强烈不满,因为如果美国象法国那样采用“两轮选举直至产生绝对多数”的选举制度,布什00年 就不会当选,因为如果有第二轮选举(第一轮选举中,各自得票48%左右,所以按法国的法律应该举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给绿党投票的人大多会转向 民主党。(绿党从中起到了一个“spoiler effect”)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国的“两轮制”更加民主。

同理“比例代表制”里面也 有不同的种类,比如list system(绝大多数PR选举制国家)和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比如爱尔兰)之分,前者由各个政党提供一个候选人list让选民说yes or no,而后者则给予选民更多自由:他不但可以跨党“组合”自己的偏好候选人,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给他们排名;他的选票可能在他的不同偏好人之间“转赠 ”,但绝不会“落到”他不喜欢的候选人手里(从这个意义上讲,STV更“民主”、“自由”一些,但也更可能造就候选人“绕开政党”施展更“民粹主义”的政 策纲领)。此外,list system里面也有open-party-list 的选举(比如芬兰瑞士)和closed-list(比如德国意大利)之分,前者可以说更民主,因为选民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来决定一个政党内部不同候选人的排 名,而后者选民更主要的是“选党”而不是“选人”,“人”由“党”内部决定。在政党分配名额方面还有很多更细的划分,说实话,我觉得没有在那些国家亲身经 历过选举,很难真正理解这些选举在技术细节上的差异,更不要说比较它们的优劣,反正我看这方面的书是不看则已,越看越糊涂。

比较严格实行 比例代表制的例子有大多北欧国家和大多东欧国家、新西兰、以色列等,比较严格实行“赢者通吃”制的例子有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下院)、马来西亚等。 有人可能会说,貌似比例代表制比赢者通吃制公平很多呀,为什么竟然还会有很多国家选择“赢者通吃制”呢?这里当然有很多原因,一个就是传统(英美体系及其 殖民地倾向于“赢者通吃制”);还有一个就是社会构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效率”和“公平”之间的互换。比例代表制固然有利于小党、无党人士,而且促进 政党内部团结----同一政党的人都坐一条船上,先打赢了仗再“分配果实”;其坏处则是小党林立,总是需要众多政党联盟才能执政,政党联盟又容易彼此翻 脸,小党可以“要挟”联盟,所以导致政治不稳定,决策没效率。另外一个不大被提到的原因,由于“赢者通吃”制更依赖于选区划分(相比比例代表制更依赖于“ 政党分赃”),所以有些人认为赢者通吃制更有助于培养政治家对其选民的直接负责关系,而比例代表制中候选人取悦“政党大佬”有可能比取悦选民更重要。

而 且“赢者通吃”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弥补公平上的损失,比如,一个办法就是所谓的操控选区边界线(gerrymandering),也就是通过有技巧的选区 划分方式,打破我前面提到的民众“均匀”分布情况,比如,把黑人集中的地方划分为一个选区,这样黑人代表就(比黑人均匀分散在不同选区中中)更容易当选。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就是“第三党”虽然未必能够获得选举中的胜利,但是通过加入竞争,掀起对其关注议题的讨论,它往往能够迫使“大党”吸纳其部分主张 到其议程当中。

当然反过来说比例代表制也不是没有应对“政党碎片化”的方法。方法之一就是提高“比例代表”的门槛,比如德国一个政党必须 得全国选票5%以上才能分享席位,相比丹麦的2%,荷兰的0.7%,德国的制度显然更遏制政党碎片化。另一个可以调控“政党碎片化”的因素是选区大小,一 些研究表明将选区范围缩小,有削弱严格比例代表性的效果,比如,西班牙采用相对小的选区,其政党选票和议会席位的对应程度几乎和“赢者通吃”的英国几乎一 样,而采用大选区制的国家,比如奥地利,丹麦,荷兰,则代表的比例性比较严格。

我观察了一下,我们周边几个新兴民主国家(韩、日、台湾) 都实行“各个选区赢者通吃选举制度”和“不分选区比例代表制”的混合,通常都是立法机构规定一定的席位为前者产生的代表保留,另外一定数量的席位为后者产 生的代表保留,但前者(赢者通吃产生的代表)占多数。这样做的好处当然是:一方面,通过将“赢者通吃”的选区代表设为立法机构的主要代表,保证“大党胜出 ”甚至“夸大”大党的实力,从而保证立法机构的稳定性,而不用把时间精力消耗在小党之间不断的重组、分裂、再重组(以形成“执政多数”)上。另一方面,比 例代表制还是给了某些小党、无党派人士一线希望,给那些“极端的”或者“微弱的”声音一点政治地位,这样不但可以增加制度的公平性,而且可以防止他们以反 社会的、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政见。可以说,这种“混合选举制度”是在政治效率和政治公平之间以求均衡的一种努力。

比如,日本国会众议院 有480个席位,其中300个通过赢者通吃方式在各个选区产生,180个通过比例代表制产生,参议院二者比例为146:96。再拿韩国来说,韩国299个 议员中,只有56个由比例代表产生,其他都是单一选区产生。台湾的情况是,113个立委当中,73个赢者通吃制度下选出,34个比例代表选出,6个是原住 民席位。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情况是,跟东欧新兴民主国家比,东亚新兴民主国家明显更倾向于“赢者通吃制”---- 波兰和捷克基本全盘采用“比例代表制”,匈牙利比例代表(210个)多于选区代表(176个)。不知道是不是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亚洲国家更倾向于拒绝多元 化、极端化和碎片化的政治体系和文化。

事实上,绝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苏东、东亚、南非、伊拉克、阿富汗)都要么采用“混合制”,要么采 取比例代表制,几乎没有全盘采用“赢者通吃制”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显而易见的“不公正性”。就是主要的几个“赢者通吃”选举制度国家,也 都面对改革的压力,加拿大就此举行过两次公投(就从“赢者通吃”方向向“比例代表制”方向过渡问题),不过都没有达到60%的选举要求。连赢者通吃的大本 营英国,改革的呼声也很大,一些地方选举(比如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现在已经采用更接近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唯一一个我知道的“反向改革”的例子 是意大利,意大利93年选举制度改革是从“比例代表制”向“赢者通吃”方向改,目前3/4的国会议员是以“赢者通吃”制的方式产生。(有意思的是,这个选 举制度的变化并没有明显减少“有效政党”的数量,是政治学者现在常常引用的一个“反涂尔干法则”的案例)。

所以如果给“宪政中国”设计选 举制度,从合法性和效率相结合的角度来看,我们将几乎没有选择地选择“混合选举制”。在“混合方式”上,从“文化适应性”的角度来说,中国大约应该象其它 东亚国家一样,侧重“赢者通吃制”而相对淡化“比例代表制”色彩。“赢者通吃制”本身来说,我认为法国式的“两轮选举制”应该比英美的“一轮选举制”更合 理,而在“比例代表制”里面,我个人认为list system比single tranferable vote更适应中国社会特色,但是open list system应该比closed list system更民主一些。至于更具体的“怎么混和、二者比例如何”、“选区怎么划”、 “小党当选门槛多高”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太细了,我也没有多少兴趣讨论。

现在说几句“结语”:写这个“系列”(其实一开始根本没想写什 么“系列”,以为一篇文章就完了,后来发现写太少根本解释不清楚想法),主要是一种思想上的训练,是“写着玩”,真正到中国需要“民主制宪”的时候,真正 起作用的,肯定不是我这样的“知识分子”,而是现实政治力量的较量。但是“他山之石”,以及人们对“正义”理念的理解,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意义。“利益之争 ”和“理念之争”之间的平衡,最明显地体现在美国的制宪历程当中。至今一部分学者还认为美国宪法的出台不过是“一群奴隶主和商贸阶层维护自身利益相互博弈 的产物”(比如一个叫Howard Zinn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这样认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美国宪法是启蒙理念的制度化体现。

还 有一点想说的是,宪法说到底不过是“政治制度”。在自由民主的框架内部,甚至在民主与专制之间,制度的技术差异到底可以造成多大的现实后果,这一点值得反 思。比如在阿富汗那样经济凋敝、原教旨宗教影响深厚、军阀混战的社会,无论民主还是专制,无论哪一种民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make a difference,很难讲。“政治制度主义”放在“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的面前有多大威力,我不愿高估。

尽管如此,我也不愿哼哼 着鼻子说“想这些有什么用啊”。那种“想什么都白想”的结论,看似聪明,其实懒惰,中国最不缺大约就是这种“什么都看透了的”精神懒虫。没有任何真诚的思 考是浪费,哪怕它不能“改变世界”,也许能稍稍改变你自己,而改变你自己并非一件无意义事件。更重要的是,思维的乐趣并非“有用性”所能衡量,这一点王小波老师早就揭示给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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