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我知道,世界上的法律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两大流派。
根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普通法系”属于判例法,法官可以用判例造法。
但是,我一直没有搞清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各国为什么不能用同样风格的法律呢?
今天,我重看了郎咸平教授2005年在上海财经大学的演讲。偶然间,听到他提到这个问题,我才恍然大悟,原来答案同社会制度有关。
郎咸平教授先问:
第一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法国人创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答案是拿破仑。他创造《法国民法典》的目的,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整饬法国的纪律,使得法国可以被迅速地严格管理起来,达到他的军事和政治目的。所以,《法国民法典》不可能是灵活的判例法,只能是刻板的成文法。
第二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德国人创造的。大家知道他是谁吗?
答案是俾斯麦。他创造《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统一德国,完成军事扩张。所以,拿破仑就是他最好的榜样。
日本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家知道,日本的法律是在什么时候制订的吗?
答案是明治维新时期。日本上层已经下定决心,必须强迫国民向西方学习。后果就是,大和民族成了世界上最有规矩和纪律的民族。
反过来,“普通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都是强调分权、制衡和个人自由的国家。英美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政府的作用和力量,一直存有怀 疑和否定。所以,它们的法律制度一定必须是非常灵活,能够针对各种情况进行变化,各方力量都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订和调整之中,防止独裁政府的出现,因此不 可能是成文法。
所以结论是,威权统治的国家,一定会选择“大陆法系”,而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一定会选择“普通法系”。
P.S.
郎教授在这次演讲中,还说了一句精彩的话,我以前没注意。
诸位,请问美国是什么?
美国就是一小部分聪敏绝顶的人,统治着大多数的傻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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